要根据涉外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
广泛开展宪法晨读学宪法 讲宪法我是宪法小卫士等活动,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宪法法律融入校园文化和日常学习生活……近年来,教育系统高度重视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说。时间是最忠实的记录者,也是最客观的见证者。正如宪法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实施宪法。
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了宪法。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和精神,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实际情况和安排有关议程的实际需要,于5月下旬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数据相关权益配置,是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资源形态,数据要素不断创造新的价值,也不断产生利益纷争。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资源形态,日益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通过数据,可以更好地理解自然和社会的运行规律,推动生产力发展,优化生产关系,丰富人类生活,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数据原是伴随自然与人类而产生的寻常事物,但数字技术为其赋予了无尽潜能。
来源:《光明日报》2023年1月4日。作为年数据产量已达6.6ZB的世界第二数据大国,我国深刻认识到大数据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所具有的战略意义。
也努力做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强调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进入专题: 数据 数据基础制度 。还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与知识产权的全新特点。
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内,大数据技术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的图像、声音、文件等非结构化数据得以被广泛搜集、存储、利用,使分析、预测、捕捉隐藏在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深层逻辑成为可能,人类认知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得到极大提升。自人类社会产生起,数据就承载着人类对自然万物、生产生活的记录和表达。在信息化发展新阶段,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量的累积逐渐引发质的飞跃。数据不仅承载着个人、市场主体与国家的大量信息,关系到公民个体人格权益、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公布实施的《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成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资源,并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阶段,《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和落地实施,有利于从历史和全局维度深刻认识数据要素的战略价值,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数据交易是新业态,也带来新问题。数据是映射大千世界的符码,数据中自有大千世界。如何确保数据需求方接收到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数据提供方交易后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决定着数据制度体系的成败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样道理,公正司法中的公正如果缺乏科学精神的指导,那么,公正可能会受到过分的主观因素的干扰,继而对司法工作形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阻碍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很显然,科学立法是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是为了解决立法活动本身的秩序问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制度功能上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律约束的方式来保证法律自身的科学性。
科学立法的立法理念最早见于党的十七大报告,与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中的科学精神相契合,符合立法工作的基本特点。此外,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政策要求旨在通过体系化的思路来解决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立法工作要遵循科学立法原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就提出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随后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通过了七部法律,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立法工作的基本需求。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把科学精神渗透到法治工作的所有环节和领域,既要坚持科学立法,也要倡导科学执法科学司法,才能真正构建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质要求的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科学和有效地发挥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应有作用。到党的十八大,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并列,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新十六字方针。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立法工作的步伐不断加快,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得到了有力推进,立法工作的法制格局逐渐形成。因此,科学性是对立法工作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提出的两个方面的一般性要求,不只是对立法工作适用,对于法治工作的其他环节,同样也需要讲科学。
很显然,科学立法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与有法可依相比,对于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法总比没法好立法宜粗不宜细这样的立法理念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立法工作有了一定规模之后,就必须要认真考虑如何在制度上有效解决立法之间法法衔接和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问题。
事实上,严格执法并不会自动符合科学性要求,缺乏科学精神的严格执法有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执法工作一味地强调严格,不一定能产生令人所期待的满意的执法效果。虽然说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中对执法提出的是严格要求,对司法提出的是公正要求,从法治工作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一般要求来看,执法和司法首先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执法科学司法应当是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首要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政策要求,旨在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科学立法的理念指导下,立法工作不仅要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同法律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要自成体系,还要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此外,立法工作还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一个脱离实际要求的立法是很难具有科学性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当然就具有了科学性,只是为保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供了规范平台和制度基础。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是关注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要求,对于执法司法工作没有把科学精神作为首要的活动原则,这就引发了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科学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立法工作的步伐不断加快,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得到了有力推进,立法工作的法制格局逐渐形成。立法工作要遵循科学立法原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把科学精神渗透到法治工作的所有环节和领域,既要坚持科学立法,也要倡导科学执法科学司法,才能真正构建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质要求的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科学和有效地发挥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应有作用。到党的十八大,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并列,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新十六字方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当然就具有了科学性,只是为保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供了规范平台和制度基础。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是为了解决立法活动本身的秩序问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制度功能上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律约束的方式来保证法律自身的科学性。
在科学立法的理念指导下,立法工作不仅要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同法律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要自成体系,还要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此外,立法工作还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一个脱离实际要求的立法是很难具有科学性的。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是关注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要求,对于执法司法工作没有把科学精神作为首要的活动原则,这就引发了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科学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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